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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亲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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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亲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章缘由及依据:为了规范本会组织及会员行为,维护本会组织及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记住乡愁情感、传承罗氏文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组织名称及其他:

一、本会中文名称:深圳罗氏宗亲会。

二、本会官方网站:深圳罗氏宗亲会。

三、本会注册地址:等待政策窗口及时报民政部登记注册。

四、本会永久会址:待定。

五、本会办公地址:以会长的常住、办公地为是,随会长更替而变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及目标:

一、践行“仁、义、礼、智、信”,倡导“忠、孝、德、善、廉”;传承罗氏谱牒文化,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推动家族和谐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倡导尊祖敬宗,敦亲睦族;帮助寻根溯源, 认祖归宗;坚持修谱续牒,统支收族;实现罗氏复兴,光宗耀祖;提倡宗亲团结互助,致力社会幸福安康。

三、搭建宗会平台,自主资源整合;鼓励优势互补,实现共同繁荣;带动大众创业,推进罗氏兴隆;呼吁罗企联合,保障宗会运转。

第四条 政治原则及纲领:

一、坚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共创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

三、依法行使法定权利,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努力、诚恳、务实地为宗族和会员服务,依法维护罗氏宗亲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民主集中制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坚持以“品德与才能兼备、公心与实力并重,出钱出力尽所能,乐于奉献勇担当”为选人用人标准。

五、本会各级会议均须坚持两个三分之二,即:无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召开会议时,到会人数均须达到应到人数2/3及以上;作出决议时,赞成数均须达到参会人数2/3及以上。否则,会议或决议无效。

第五条 本会性质及体制:

一、本会由中国大陆的罗姓人,或祖籍在中国大陆而居住在港澳台及世界各地的罗姓人(以下简称个人),或罗氏全资、控股企业、事业法人(以下简称团体),以姓氏亲情为纽带、氏族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罗氏宗亲民间组织。

二、本会是以“中华”冠名的罗氏宗亲会,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名称具有总会性质,国内各地区及海外各区域罗氏宗亲组织均可自愿加入。

三、国内辖有罗氏人口5万人以上的区域宗亲会、海外辖有罗氏人口5千人以上的区域宗亲会可作为分会,其他罗氏宗亲会可作支会。

四、分会版区不受国家行政区划为限,可跨区、跨省自愿组合。罗姓人口大省可一地或几地一体,其他省份可一省或几省一体,亦可几省(市)的部分区域一体,海外的可一国或几国一体,皆以人口总数为基本要素。

五、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顾问委员会为智囊机构,以理事会为执行机构,以监事会为监督机构,以常务理事会为常务执行机构。

六、本会所有机构及其各级任职人员均为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理(监)事等可连选连任,不限届数;常务理事会成员、各机构正职负责人、名誉会长等,同一职位最多只能连任三届;理事与监事不可交叉兼任。

七、本会一般性事务由常务理事会处理。名誉会长、监事长、顾问委员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名誉会长可兼任顾问委员会主任。

八、本会会员人数不限,会员代表限500人以内,理事限150人以内, 监事限30人以内。随形势发展若需改变,则可通过修改章程以调整限额。

九、本会理(监)事及其以上各职位任职人员,均须按相应标准交纳较高的年度会费;普通工薪阶层及普通农(居)民等低收入群体任职人员,可自主交纳会费(最低200元/年);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及顾问免交会费。

第六条 会员成份:本会普通会员、会员代表不作成份区分;理(监)事及其以上职位的成员身份有三种类型构成,其会费标准有异:

一、经济贡献型:主要以出资等财物奉献方式参与各项管理事务的职位,适用于大小企业主或有较高稳定收入并愿意交纳较高年度会费的任职人员。

二、支族代表型:主要以各地区分(支)会代表身份如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或支族族长等身份参与本会各项管理事务的任职人员。

如能统有50万人以上的分会会长可任本会常务副会长,统有5万人以上的分会会长可任本会副会长等;可随代表身份的变动而调整(如其分会会长换人了,其本会副会长职位随之调整)。

三、人力资源型:或叫技术型、事务型,主要以在本会全职或兼职工作方式参与各项事务的职员。如负责总会日常工作、各部门工作人员等。

四、前两种兼具者则为复合型,须按经济型交纳相应标准的年度会费,但其代表名额可让给其同事中具有实际代表身份的宗亲。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发起人、参与过任何一次本会筹备会议或参与过任何一次本会筹备工作的罗氏宗亲、各地区分会理(监)事,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本会会员包括终身荣誉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发起人、首届理(监)事任职会员,是本会终身荣誉会员,由本会颁发《深圳罗氏宗亲会终身荣誉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合法身份证证载姓氏为罗姓(不论源流);或热心罗氏宗亲事业的罗姓人(不论男女)的配偶和子女(不论姓氏)。

二、因避难、感恩、入赘等历史缘故致使祖上改为他姓,但其支族仍认为是事实罗姓,且一直续有罗氏族谱的罗氏后裔。

三、自愿认祖归宗、弘扬罗氏先贤美德、传承罗氏优秀传统文化,自愿为实现本会宗旨和目标而奉献人力、物力或财力。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填写会员申请表,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参加本会的会议及各项活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周边社会安定,践行家族宗规祖训,维护社会公德大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近两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虽有前科但已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表获得政府或家族认可的。

第十条 团体会员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公益、慈善业绩。

二、自愿弘扬罗氏先贤美德、自愿传承罗氏优秀传统文化,自愿为实现本会宗旨和目标而奉献人力、物力或财力。

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或《出资人(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其加入本会,并自愿向本会常务理事会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四、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自愿参加本会会议及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会员享有相应的本会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被关心权;会员代表还享有相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在维护知识产权前提下,优先获得本会及会员有关罗氏宗族文化的各种研究成果使用权。

三、本会会员有关宗族文化的研究成果,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享有在本会会刊、网站上优先登载、发布的权利。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自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自觉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积极建言献策,发挥正能量。

二、自觉维护本会组织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主动、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如实反映本会各级机构及会员活动真实情况,如实提供有关罗氏宗族的历史文献研究成果及资料。

第十三条 会籍管理:

一、本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等有关会员信息的详细登记资料,书面或电子版均可;管理责任人有义务保护会员信息的安全。

二、本会普通会员、会员代表的会籍,由其所在地本会的分(支)会负责登记和管理,只需将统计简表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即可。本会理(监) 事及其以上各职位成员会籍,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登记和管理。

三、凡会员所在地未成立本会分(支)会的会员会籍,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登记管理,待该地成立本会分(支)会后再行移交。

第十四条 自然人会员申请退会或死亡、法人会员破产致团体解散、宗族组织解散致代表人会员失实,由本会秘书处注销其会员会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从事损害本会及会员利益的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无故连续两次不参与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三、经司法审判并被判有罪的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而后施行除名手续。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对本会及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名额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定,并授权秘书处根据各地宗亲概数或会员人数统筹分配(首届会员代表名额由筹备委员会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本会发起人、本会团体会员法定代表人是当然的会员代表。

二、已经成立的本会下属区域分会,可在其理(监)事中选举会员代表。

三、尚未成立本会下属分会的区域,由宗亲人口5000人以上的国内支族、或宗亲人口500人以上的海外支族,按本会公告要求推举1—2名代表。

四、有一定家族影响力和经济实力的宗亲也可直接自愿申请成为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上届工作概况报告、下届工作计划、远期目标规划。

三、审议、批准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关于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方案、以及各机构职位设置及责权分配方案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三年财务收支概况报告。

五、审议、批准、实施本会理(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监)事会成员及其工作机构正职负责人。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解散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一、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本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程等书面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活动应当符合当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深圳罗氏宗亲会理(监)事会推荐选举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三十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一、有会员代表1/3及以上联名向本会常务理事会书面提议。

二、监事会作出关于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书面决议。

三、常务理事会作出关于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书面决议。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对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及全体理(监)事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各项职责。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深圳罗氏宗亲会理(监)事会推荐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由本会颁发任命证书。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及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及临时理事会会议,报告最近一年的工作情况及最近三年的工作概况,执行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二、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成立或换届时拟定三年工作计划和十年规划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依法组织实施各项活动;依法管理本会资产,保障资产安全。

四、决定聘任、解聘及管理名誉会长及顾问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聘任、解聘及管理理事会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六、接受、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包括年度理事大会、临时理事大会,均由会长召集、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一、年度理事大会及临时理事大会均由全体理事出席,名誉会长、监事会正副监事长、顾问委员会正副主任、非本会理事的相关分会会长列席。

二、年度理事大会每年召开1次;若由1/3及以上理事联名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交关于召开临时理事大会的书面动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三、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与会期、地点、主要议程等书面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包括例行常务理事会、临时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均由会长召集、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一、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各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若有必要也可增选尽可能少量的专职常务理事。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3次;若有1/3及以上常务理事联名向秘书处提交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的书面动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三、例行常务理事会议及临时常务理事会议均由全体常务理事出席,顾问委员会主任、监事会监事长列席。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程等书面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由会长或授权秘书长召集。

一、由理事会有关(非全部)工作机构负责人、有关(非全部)常务理事出席,有关(非全部)分会会长、监事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二、会长办公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程等书面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长即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一、理事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选拔、推荐本会专职秘书长、财务部长等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签署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成员、内设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聘书,以及以本会名义制发的文件。

(四)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五)代表本会参与各项社会活动。

二、理事会会长任职条件:

(一)不限性别、年龄,身体健康,有时间、有精力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二)家庭和睦、尊老爱幼、亲和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才智过人、处事公道、事业有成、实力雄厚,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公益、乐善好施,自愿为深圳罗氏宗族繁荣兴旺奉献人力、物力、财力,有担当的勇气,有很强的责任感。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下设工作机构:秘书处、财务部、宗谱部、公益事业部、实业促进部。秘书处兼有文秘、管家、办公室职能,宗谱部全称为罗氏宗族谱牒史料研究编辑部,必要时还可增设投资发展基金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兼网站站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会各种文案资料的草拟、打印、用印、收发、送(传)阅,以及各种纸质、电子文档的保存与管理。

二、负责承办本会各种会议;负责汇编《深圳罗氏宗亲会大事记》。

三、负责本会各工作机构及下一级分支机构之间的联络、协调、服务。

四、负责对外宣传、联络、协调、服务。

五、负责收集会员建议、意见,做好宣传、解释、答复工作。

六、负责深圳罗氏宗亲会官网的运营管理,并兼管罗氏宗亲网家族论坛。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设财务总监、会计师、出纳各1 名(若某阶段财务由某公司财务人员代劳,宗亲会可只设财务总监1名)。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公布本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

二、负责本会财务收支核算,须日清月结,帐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三、定期向会长、监事长报送本级财务收支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四、负责本会会计档案保管,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准确、合法。

五、负责定期(每月一次)向会员公布本级工作经费及罗氏公益慈善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宗谱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宗谱部下设“深圳罗氏文化研究院”和“深圳罗氏通宗世谱工作室”,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工作任务有宽泛与专一之别。宗谱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保护罗氏谱牒、罗氏文化的各种史志和与之相关的重要资料。

二、适时组织召开深圳罗氏文化研讨会议或论坛,及时发布研究成果。

三、负责接洽国内外罗氏宗亲寻根问祖的相关事项,受理、答复罗氏宗亲关于罗氏谱牒问题的来信、来访事宜。

四、负责编纂《深圳罗氏通宗世谱》、协助编修各族支谱、帮助支系谱脉考证及与通宗世谱的合理对接。

五、适时召开深圳罗氏通宗世谱编修工作会议,适时调整工作班子、扩充编修工作队伍,必要时举办通谱编修人员培训班。

六、制订《深圳罗氏文化研究纲要》、《深圳罗氏通宗世谱编修规范》,以使各项研究及编修工作均能有据可依、规范运作。

第三十四条 公益事业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公益事业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制订深圳罗氏公益事业扶助制度。

二、负责实施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宗族公益项目、资(救)助项目。

三、建立并开展各种专项慈善基金会的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业促进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实业促进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汇总、研究国家、地方关于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文件,为深圳罗氏宗亲投资兴业项目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及协调、服务。

二、促进罗氏企业家及罗氏各商务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及发展。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最高监督机构,对本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及其以上职位任职人员均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罗氏宗亲会理(监)事会推荐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并由本会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职责:

一、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罗氏公益慈善基金收支预决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会各项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本会资产管理及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本会理事会内设各机构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本会理事会内设机构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对会员入会、退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履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顾问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会建设、发展、换届、改革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本会重大决策的制定,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三、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须从顾问委员中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须符合以下条件前两条,并具备后三条之一。

一、年满70周岁及以上,健康状况较好,能对本会有指导和帮助作用。

二、对罗氏文化研究、宗会创建、修祠、续谱、寻根、公益等有重大贡献。

三、著名专家、学者、高级职称,对本会有智库作用,对宗族有招牌作用。

四、家庭和睦、子孝孙贤、德高望重,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协调能力。

五、有资历、有公信力、有社会声望,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宗族感召力。


第七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一级分支机构为分会,二级分支机构为支会,有分会的区域内支会归分会管辖;无分会区域内不够宗亲人口规模(国内5万人, 海外5千人)的宗亲组织可作本会直属支会自愿归属。

第四十三条 将目前已成立的各地方宗亲组织本着自愿原则收编成为“深圳罗氏宗亲会XX分会”或“深圳罗氏宗亲会XX支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参照本会章程制订符合自身级别和特点的机构章程,并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与其上一级相对应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及其内设工作机构、监督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依照其本级机构章程及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本会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 短期建设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及其规章制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将本会建成功能健全、统一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中华概念罗氏宗亲组织。

二、召开深圳罗氏通宗世谱编修研讨会(或通谱编修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工作班子及规章制度,落实较长久的工作场所。

三、与地方分会合作,创建谱牒资料、文化典籍展示馆,以通谱工作室驻地为主馆,并选择若干区点设分馆,以便各地宗支寻根、查谱、接洽等事宜。

四、对各种纸质老谱、影像老谱进行核校、整理,打印成册,以供展阅。

五、做好规划、筹集资金,以备选择具有统领意义和典型意义的地点着手建设永久性会馆,并建设深圳罗氏总祠。

第四十七条 长期工作任务:

一、开展罗氏文化遗产的调查、登记,对年久失修且具有较高历史和文化价值的罗氏宗祠、祖墓、古迹进行评估、保护,必要时加以修缮。

二、开展对各支罗氏渊源、迁徙、发展、分布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考证,帮助各分迁宗支寻根溯源、认祖归宗,适时开展学术交流。

三、秉持严谨、审慎、辩证、务实、科学、合理的原则,协修各支罗氏支谱,敦促各支加入《深圳罗氏通宗世谱》,按编修规范修好《深圳罗氏通宗世谱》。

四、开展宗亲文化交流与合作,适时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增强宗亲组织凝聚力。组织、联络、协调赴睦州、徽州等地祭祀罗氏显祖事宜。

五、搜集、整理与罗氏历史文化相关的史志、文献,参与深圳罗氏历史文化研究,开展罗氏文化学术交流,参与有关课题的研讨活动。

六、做好罗氏精典古本书籍的保护计划,逐步改编出版。

七、管好用好罗氏公益慈善基金,努力实施以罗氏宗亲为主要对象的扶危济困、捐资助学、兴教育贤、赈灾安民等公益慈善活动。

八、发挥本会平台优势开展活动,为罗氏企业的品牌、产品、市场、资源、人才、法律、金融、信息等多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协调。

九、收录罗氏杰出人才,树立楷模、流芳后世、激励后人。达到一定标准的罗氏人才,可录入本会罗氏人才库。


第九章 资金(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工作经费及公益慈善基金来源:罗氏宗亲个人或其投资企业的捐款、理(监)事及其以上各职位任职人员的会费、资金利息,合法的投资收益等。

第四十九条 本会资金归集与分配:会费资金、非会费资金的归集与分配,均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拟报方案,报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资金开支范围:

一、工作经费:本会所需的场所、办公设施及用品、差旅费用;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庆典及文化调研活动费用;本会常务专职人员、聘任工作人员的薪酬。

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法费用;

二、公益基金:对罗氏共同先祖遗迹、遗址进行修缮、保护所赞助和支付的费用。文化典籍及谱牒编修的印刷费用、邮寄费用。

三、慈善基金:表彰、奖励罗氏宗亲中杰出学子和人才;资(救)助、帮扶有发展潜质的罗氏宗亲特困家庭或子弟;赈济和帮扶重、特大自然灾害受灾者。

第五十一条 财务管理规定:

一、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本会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年度从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本会重大经费或专项资金归集与使用,在本级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理事审议通过后,由本会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四、本会资金支付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资金收支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涉及审批人的支出须由另一人审批。

第五十二条 本会资产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本会秘书处负责对本会各种资产登记造册,并在管理人员更换时做好清点移交手续;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占用或挪用。


第十章 终止或解散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连续6年不能开展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工作,可以终止或解散本会。终止或解散本会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2/3及以上赞成方可生效。

第五十四条 在终止或解散议案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决定终止或解散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组建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清理本会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或解散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若终止或解散后存在债务,则以物资资料相抵,谁偿债就归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在本会1/5及以上常务理事或理事联名提出动议和修改意见,常务理事会应拟订章程修正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负责解释。